网络主播违约金法院如何裁判?
2022-12-11 07:56 | 来源:未知 | 作者:bj责任编辑

 近年来,网络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天价违约金更是引发大家的热议。如何界定主播违约金金额?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相应答案。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明确网络主播违约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其中包括主播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及该如何调整的相关规则。

 
  合同纠纷案细节曝光:
 
  违反独家合作协议
 
  天眼查显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是王思聪旗下公司,于2015年推出熊猫直播平台。案例原告为熊猫公司,被告为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李岑及其经纪公司(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播爱游公司”)。
 
  2018年2月28日,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岑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李岑需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该协议约定,如果李岑及其经纪公司未经熊猫公司同意违反独家合作条款,将构成违约并向熊猫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27日,李岑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18年6月29日,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首播。播爱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
 
  2018年8月24日,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熊猫公司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不同意熊猫公司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
 
  该指导性案例明确,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案件中主播未经熊猫公司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熊猫公司与李岑及其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李岑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播爱游公司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260万元且李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二审维持原判。
 
  如何界定违约损失?
 
  法院:应考虑行业特点
 
  在法院给出的裁判理由中,界定主播违约造成的损失需要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在网络直播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裁判要点,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该案中考虑到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由300万元调整为2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