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有套路 老年人听见八个关键词要小心!
2022-09-15 09:26 | 来源:未知 | 作者:bj责任编辑
典型案例
据统计,养老诈骗以诈骗、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最为典型。
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8%,人口规模已达2.64亿。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龄消费市场也迎来蓬勃发展,老年人的消费观念正在更新,消费意愿和能力也在增强,消费需求结构也发生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转变。当老年人在追求高品质晚年生活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将犯罪的目光投向老年群体养老新领域,导致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呈现出新特点。
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由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牵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于2022年4月在全国启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部署全国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
日前,北京西城法院系统梳理了近五年来养老诈骗刑事案件总体情况,发现主要有八种常见类型:包括“投资理财”骗局、“以房养老”骗局、“保险代办”骗局、“文玩收藏”骗局、“养生保健”骗局、“街头迷信”骗局、“黄昏恋”骗局以及“关爱帮扶”骗局。
案例一:补缴社保办退休,“靠谱”熟人不靠谱
刘先生原来是北京某机厂工人,1998年下岗待业,社保就没有继续缴纳。眼看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社保、领取退休金成了刘先生的“心病”。某天刘先生与表妹聊天,表妹表示自己是某国企下属中心的会计,曾听中心经理王某说可以帮人补缴社保,但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刘先生听后觉得亲戚介绍肯定“靠谱”,便按刘某要求将2.5万元交给王某。一个月之后,表妹告诉刘先生,王某已经帮助刘先生办理完成社保补缴,但经刘先生向社保中心核实,自己的社保仍处于断缴状态。刘先生要求王某返还2.5万元,王某却以“领导班子改制”和“中心与街道有经济纠纷”等理由推托,安抚刘先生“肯定没问题”,但后续刘先生多次催促办理社保或者退还2.5万元,王某均表示“正在办理中”,无法退款,刘先生这才意识到事有蹊跷,遂报警。
经查,王某以通过中心补缴社会保险费为由,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7.9万元,实际上王某并不具备为他人补缴社保的条件和能力,其仅通过中心为3名被害人以员工身份缴纳了最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4000余元,剩余7.5万元均用于王某个人消费,王某于案发后全额退赔3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逐渐完善和日趋普及,人民群众的参保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有些即将或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因“未参保”或“断缴”而无法每月领取退休金和报销医疗费用,这无疑会给家庭增加不小的负担。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老年人希望晚年生活有所保障和减轻家庭负担的心理,以办理“一次性缴清社保费”等名义实施诈骗。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是典型的“保险代办”型诈骗,且数额较大,法院结合王某所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以及全额退赔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提前了解当前、当地的相关政策,通过正规渠道到社保、税务等政府部门办理。切勿轻信他人“有熟人”“有门路”能帮助一次性补缴的承诺,以免掉入诈骗陷阱,最终得不偿失。
案例二:黄昏恋遇“部委干部”,人财两空长叹息
北京的张阿姨自女儿成家后便一直单身独居,某天通过网络以征婚交友的方式结识了一位王先生,王先生自称是北京某部委干部,也是单身多年。张阿姨觉得王先生个人条件很不错,两人一直通过QQ聊天,从未见面,但很快便谈婚论嫁。后来王先生告诉张阿姨部委干部结婚需要政审,二人婚后他还可以帮张阿姨的女儿解决部委工作编制,但是都需要用钱“打点”,自己工资又暂时取不出来,让张阿姨先给些钱,张阿姨有些迟疑,但王先生许诺婚后自己名下的一百多万元都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张阿姨便打消疑虑,先后通过现金汇款和银行转账给了王先生十余万元。后来突然有一天,王先生的秘书“小孙”与张阿姨联系,称王先生因突发急病住院,让张阿姨先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和住院费,张阿姨心急如焚,分几次给了“小孙”十余万元,并多次提出要看望王先生,但“小孙”以各种理由拒绝张阿姨的探视,张阿姨至此才有些怀疑,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王某实际是一名家住江苏的无业人员,虚构“北京某部委干部王先生”和“秘书小孙”的身份,一人分饰两角,编造“结婚政审” “解决工作编制”和“突发急病”等理由,骗取张阿姨共计29万余元。不仅如此,案发后王某还狡辩称是张阿姨多年前当面向其借款20余万元,其才多次“找借口”向张阿姨索要钱款,其从未诈骗,只是想让张阿姨归还欠款,但王某的说法并无任何证据支持。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针对中老年人的婚恋诈骗,且诈骗数额巨大。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王某退赔人民币二十九万八千一百元。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还有以下两点:第一,王某虚构其为部委领导这一看似“高大上”的身份,刻意营造其经济条件好、社会地位高和退休生活有保障等光环,吸引张阿姨青睐。但实际上张阿姨由始至终只是听信王某“一面之词”,从未核实过王某的身份信息和工作情况,二人更是连面都没见过。因此,法官提示广大中老年人,通过网络、短信结识陌生人须谨慎,婚恋交友要建立在诚实、真实、现实的基础上,切莫轻信任何人没有真凭实据的花言巧语。
第二,王某借口为张阿姨女儿解决“部委工作编制”索要钱财的骗局能够得逞,也正是利用了张阿姨想借助“部委资源”和“领导身份”方便自己“办事”的心态。因此,法官呼吁大家,切勿迷信“潜规则”,摒弃“托关系”和“走后门”等社会不良风气,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身明辨是非的能力。
案例三:轻信“老神医”能“消灾”,现金首饰被掉包
古稀之年的刘奶奶每天早上都要去超市采购。这一天,刘奶奶在超市门口碰到一名黄衣女子,黄衣女子询问其是否认识一名老神医。刘奶奶表示不知道,这时一名路过的红衣女子自称认识老神医,并可以代为引荐。刘奶奶出于好奇便一同前往,路上两名女子一直与刘奶奶唠家常,不久便到一居民楼前,红衣女子拦住一名年轻男子说这就是老神医的孙子,红衣女子称黄衣女子和刘奶奶都是她的亲戚,请老神医看看。年轻男子说爷爷在家念经,要回去商量一下。年轻男子回来后指责红衣女子撒谎,说爷爷已经算出黄衣女子和刘奶奶不是她的亲戚。年轻男子又跟刘奶奶说:“您今年70岁,有一子一女。”刘奶奶觉得老神医果然名不虚传,年轻男子又说刘奶奶儿子近期会有车祸,要想避灾就把家里的贵重财物拿出来让爷爷念经消灾。刘奶奶深信不疑,赶紧将现金和首饰取来,年轻男子让刘奶奶将现金和首饰包好放入纸袋交给红衣女子,并转身闭眼双手合十,念经消灾。几分钟后刘奶奶转身回来拿回纸袋,年轻男子叮嘱刘奶奶一定要保密,初一才能打开纸袋,不然灾祸无法消解。等刘奶奶按照年轻男子所说时间打开纸袋时,发现只有几块石头,这才发现被骗,遂报警。
经查,寻人的黄衣女子杨某1伙同带路的红衣女子杨某2及冒充老神医孙子的杨某3等多人,于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间,以老年女性为对象,声称有老神医能够祛病消灾,编造被害人子女有灾祸、可为被害人子女作法化解的谎言,骗取10余名被害人现金59万余元、贵重首饰20余件。2010年6月,杨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脱保潜逃。2019年12月,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近十年后,杨某1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杨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名老年人的财物,累计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因此,法院结合杨某1所具有的诈骗老年人财物、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这是一起典型的“街头迷信”诈骗,这类骗局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犯罪分子结成团伙作案,事先周密谋划,事中分工配合,事后迅速逃离。第二,主要针对老年女性,利用其封建迷信观念较强、反诈防范意识较弱、容易担忧家人健康和安全的心态。第三,作案地点不固定,多发生在超市、菜市场、居民楼前等地,不仅易于挑选犯罪对象,也方便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第四,在宣扬和实施封建迷信活动过程中进行诈骗,犯罪分子宣称自己是“大师”“神医”,以“开坛作法” “念经开光”能够为老年人自身或亲人“驱邪避凶” “消灾祈福”为由,调包财物或诈骗款项。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要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崇尚科学理性观念,提高明辨是非能力,切勿将对生活的美好期盼建立在“求神请仙”之上。
案例四:200万拍卖珍藏粮票,千元代理费“打水漂”
某天,年逾七旬的顾阿姨在家中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可以帮助高价拍卖老物件”,顾阿姨想到自己珍藏的几十张粮票不禁有些心动,对方说如有意向可以来公司详谈。一个月后,顾阿姨带着58张粮票来到了装修高档豪华的某国际拍卖公司,见到了给自己打电话的“张经理”。“张经理”告诉顾阿姨,其带来的58张粮票“品相上乘,很有收藏价值”,可以委托公司在香港进行拍卖,“起拍价150万元,保留价200万元”。顾阿姨大喜过望,当即与公司签订“艺术品拍卖合同”并交纳“委托代理费”5000元。合同签订后,拍卖会却迟迟没有进展,顾阿姨多次催促,“张经理”均以“香港台风” “粮票只出价到170万没卖成”和“公司搬家”等借口敷衍搪塞,这时候顾阿姨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赶紧拨打110报警。顾阿姨在报警后才得知,自己的58张粮票经鉴定价值仅为168元,装修高档豪华的某国际拍卖公司也只是一个虚报注册资本的“皮包公司”。
经查,张某伙同他人成立某国际拍卖公司,组织人员以该公司名义通过电话等方式对外招揽客户,以帮助拍卖粮票、工业券、错版人民币、邮票以及佛珠等收藏品为诱饵,虚构远高于收藏品实际价值的价格和能到香港等地举办拍卖会等事由,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从20 余名中老年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家属代为全额退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累计数额巨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我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第224条,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某诈骗数额巨大,法院结合其所具有的如实供述、全额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参与程度等情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近年来在“收藏热”的背景下,针对老年人的收藏品类诈骗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一般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通过收集老年人的联系方式、研究针对老年人的营销话术、营造实力雄厚的外在形象,以免费鉴定“老物件”或赠送珍贵“纪念币”为诱饵,利用老年人对收藏品市场鉴定、估价和拍卖等专业领域存在认知局限以及渴望“捡漏”“升值”的投机心理实施诈骗。
老年人如何避免落入此类骗局?法官提示:第一,警惕接听以推销推介、市场调查为内容的陌生电话;第二,理性判断藏品价值,切勿盲目轻信高价许诺;第三,审慎辨别机构资质,不能简单以环境、规模和装修等表面现象判断经营状况;第四,注意留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原件,一旦产生纠纷或发现被骗,能够为公安机关后续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案例五:发挥余热“献爱心”,被“坑”落入非吸陷阱
退休在家的张阿姨一直想发挥余热、老有所为,某天邻居拿出一张印着“入社享福利、领礼品”的宣传单,说小区里新成立了一家专门组织老年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的公司,最近还要开宣讲会吸纳新会员。
张阿姨到了这家公司后发现确实如邻居所说,公司挂着“学雷锋、做好事”“献爱心、送温暖”的横幅,贴着公司员工探访希望小学、贫困山区的照片。宣讲会中,公司负责人夏某介绍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动力水、鹿血酒等健康养生产品,因为自己热心公益,还成立了“慈善公社”只招收退休人员,“公社”定期组织“访贫问苦”活动帮助弱势群体,例如组织“慈善演出”筹措资金捐建希望小学,组织会员去养老院、孤儿院慰问等,不仅如此,“公社”还会经常组织 “免费旅游”作为会员福利。夏某强调以上活动只针对“公社会员”,按照级别不同须每年交纳几千至上万元不等的会员费。
张阿姨没有犹豫,非常痛快交钱入会。此后,张阿姨参加了几次“公社”组织的周边游和文艺演出,渐渐和夏某熟悉了起来。夏某向张阿姨透露,自己其实是某典当公司的股东,典当公司和银行有业务合作,有内部渠道可以购买短期高息理财,月息20%-30%不等,而且“风险小、回报高、周期短”。张阿姨出于对夏某的信任,先后多次给了夏某70余万元,夏某也都给张阿姨出具“借条”。但原本承诺两个月还本付息的项目,到期后夏某只返还给张阿姨10万元。张阿姨察觉有异,多次催要未果后选择报警。
经查,夏某以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吸引退休人员入社成为社员,后又宣传短期理财渠道、互助平台、认购公司原始股等项目,承诺“保本高息”,吸引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夏某共向100余人次非法吸收资金16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夏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第176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老年人发挥余热、投身公益是积极养老的一种方式,旅行游玩也可以充实退休生活、丰富精神世界,都值得大力提倡,但与此同时也要警惕老年人的善良同情和兴趣爱好被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要认准知名、正规的慈善组织、旅行社和金融机构,参加任何机构组织的活动之前务必先通过官方网站或权威渠道“验明正身”;另一方面,要谨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打消“以小钱赚大钱”的想法,不要被不切实际的投资收益和天花乱坠的广告宣传迷住双眼,在诱惑面前要清醒理智、冷静客观、“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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