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呈堂证供”
2022-09-01 16:03 | 来源:未知 | 作者:bj责任编辑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也可成为“呈堂证供”。近期,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几起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工资情况
依某在乌鲁木齐一餐厅做厨师。2019年11月,依某在下班前往职工宿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其所在餐厅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白某,实际经营者为阿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依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出发,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提供劳动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方面进行考量。根据依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和以餐厅名义出具的工资证明等可证明依某在餐厅工作。一审判决依某与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
形成证据链才能起到理想效果
徐某江也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劳动关系。
2019年5月,徐某江在陈某桃注册的造型店从事美容美发师工作。2021年1月,徐某江因被拖欠工资提出离职。2021年4月陈某桃注销造型店。徐某江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造型店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徐某江提交的社区证明、暂住证到期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录像、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印证其从事的是造型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亦是造型店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基本特征。
微信聊天记录若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则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2021年5~8月,樊某元在某搬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21年8月25日,樊某元因故受伤引发纠纷。樊某元经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定与搬迁公司的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元提交的微信记录截屏、通讯录等无相应的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樊某元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共12件,上诉理由最终被法院支持。
如何成为有效证据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明确了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举证。但并非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作为“呈堂证供”使用。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重庆市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峥表示,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尽量保障在提交证据时提供原始载体,要能证实微信聊天双方的身份就是案件当事人,不可随意更改删除聊天记录,要保证其完整性。王峥还提醒,涉及工作、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要谨慎使用清理功能,如到公证处公证或依托正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保全,自行备份或者截屏保存的微信记录可能面临不被采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