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博士参与偷拍女生洗澡被开除,法院痛批:辜负公众期许!
2021-02-07 08:14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曾经是品学兼优、师从名门的高校博士研究生,“音乐才子”国某的前途可谓一片光明。
然而,2018年11月21日,北京一高校女生浴室内的一起偷拍事件,改写了他的人生轨迹。
该校硕士研究生林某(女)偷拍女生洗澡被当场发现,学校调查显示,正是国某向其提供带偷怕功能的手机壳、女生姓名、照片的人。国某与林某一同分享了数十段视频片段。
国某因此事被学校开除,他曾向北京市教委申诉,要求改“开除”为“记过”,但被驳回。此后,国某将北京市教委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再次驳回了国某的诉请。
对于国某的行为,法院这样评价:国某作为一名曾经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耗费社会公共资源接受教育,其所为违背了社会准则,辜负了公众期许,更严重影响了校园管理秩序。
图片来自网络
博士研究生参与校园偷拍被开除
判决书显示,国某系北京某高校2017级博士研究生,林某为该高校2018级硕士研究生。2018年11月21日,林某在学校内使用手机偷拍女生洗澡并录制视频时被当场发现,后被报告至学校保卫处。
学校经调查询问、收集证据认定,在2018年9月至11月21日期间,林某在学校女浴室拍摄女生洗澡视频数十段,国某以提供偷拍用手机壳、女生姓名、照片等方式参与,并与林某分享视频内容。
2019年1月10日,学校对国某作出《关于国某同学违纪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国某不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2019年1月21日,学校对国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并向国某代理人当面送达。国某不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2019年3月28日,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对国某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于同日作出学校复查决定。
2019年4月16日,国某对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不服,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
国某的申诉请求为:1.撤销涉案处分决定以及学校复查决定;2.请求给予国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改为“记过以下处分”,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2019年4月25日,学校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2019年5月26日,北京市教委作出被诉答复意见书,维持了学校对国某作出的涉案处分决定。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国某2010年至2017年就读于北京某高校,2017年以第一名考入该学校音乐教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曾获多项高级别荣誉。并多次代表学校参与校际交流,还曾担任音乐沙龙活动主讲嘉宾。
起诉北京市教委,一审法院:辜负了公众期许
国某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教委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北京市教委撤销该高校对国某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西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北京市教委根据国某的申诉材料、学校提供的答复意见以及对相关事实进行的调查核实,确认了国某主动参与同校女学生林某在学校女生浴室偷拍视频并与林某分享视频内容的事实。
同时,北京市教委对学校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调查程序并未违反相关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强制性规定,从而作出维持学校对国某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结论。北京市教委认为,国某的行为系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违纪事实清楚,对这一认定,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市教委收到国某的申诉材料后,依法履行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北京市教委作出被诉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院认为,高等院校作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基地,肩负着助力民族复兴之希望,培育国家富强之栋梁的重任,必须以严格且合法的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督促学子遵纪守法,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国某作为一名曾经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进入国内知名公立高等院校学习,耗费社会公共资源接受教育,本应珍惜机会。作为一名成年在校大学生,具备一定程度的对违法悖德行为的判断力,同时理应对自己有更高的道德准则要求,遵纪守法,早日学成以回馈社会,报效祖国,但其所为违背了社会准则,辜负了公众期许,更严重影响了校园管理秩序,本院对其提出严厉批评。”
一审驳回原告国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再次驳回诉请
国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依据《某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举行听证。本案中,学校在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并未举行听证,北京市教委错误认定学校所作涉案处分决定“程序正当”。
二审法院认为,国某上述行为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及《某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某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开除学籍的规定,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无不当。
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向国某作出《关于国某同学违纪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其申诉权利,并组织校领导、系领导、教师学生代表、学校党务部门、法律机构负责人等召开复查会议,听取了国某的意见。
总体而言,学校在处理过程中保障了国某的程序权利,其调查处理程序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北京市教委收到国某的申诉后,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所作被诉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