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同学押房产证求借钱,假诚心真套路
2019-07-07 15:44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手握“万无一失”的房产证,原来早已成废纸
杨小姐和陈小姐是老同学,两人的交情还算可以。
前年年末,陈小姐有个投资项目向杨小姐提出借120万元,并保证两年内还清,“我把市中心那套房子的房产证就给你保管,那就万无一失啦……”
杨小姐心想,两人已经认识这么多年,接近20年的情分,而且自己手里还拿着她的房产证“做抵押”,正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于是就同意借钱给陈小姐。
不久,陈小姐就把房屋的产权证交给杨小姐保管。
近日,杨小姐翻出双方的借条一看,两年的还款期已到,于是就赶紧提醒陈小姐还钱。“我这次真的看走眼了,项目不仅没有盈利,反倒越亏越大,现在自己的负债也越来越多。”
杨小姐多次催促,但陈小姐一直都是拖字诀,无奈之下,转念一想,如果陈小姐的房子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的话,干脆以房做抵债,套现把自己的借款拿回来,估计也不会吃亏。
别以为拿着人家房产证借钱就万无一失
于是,杨小姐就到陈小姐的房子视察情况并打算顺便把自己的想法和盘托出。怎知,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房子早已易主!
原来,陈小姐在一年前就以自己遗失产权证书为由,在房管部门补办了新的房屋产权登记证。
由于债务缠身,随后就把房子出售并完成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一直蒙在鼓里的杨小姐还以为自己手里有陈小姐的房产证就万无一失。
其实,哪怕对方要把房子抵押贷款或出售,就得回来拿房产证去办理相关手续——不经自己许可,就不能处分房屋。
“原来自己像宝贝一样收着的房产证只是一张废纸!”杨小姐唯有咨询律师意见,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房地产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方有效
律师说法
办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借款合同才生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说,上述案例,我们首先要确定抵押是否成立?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抵押权应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综上所述,也就是说,一个正式、有效的房屋抵押,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杨小姐手拿陈小姐的房屋产权证这种行为,并不产生抵押的法律效力。
不要以为手拿房产证房子就肯定“跑不了”,分分钟溜了你都不知道
所以,杨小姐并不是该房屋的抵押权人,陈小姐买卖房屋也无需经其同意。
而且,现在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杨小姐是不能就该房子主张权利。
至于杨小姐和陈小姐之间的借贷纠纷,杨小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