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限购假离婚 事后假戏真做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2018-09-03 20:32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甘尚钊 甄雪皓 林北征8月31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广州法院房地产审判白皮书(2013- 2017)》(以下简称“白皮书”)及2017年度广州法院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白皮书数据显示,20 13- 20 17年,广州全市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呈稳步增长态势,分别为24303件、26966件、28457件、31917件、32859件,年均增长率为6 .22%,五年共受理144502件,占同期全市民商事收案总数的19.49%.
五年分别审结21551件、22464件、22371件、25858件、25575件,结案数年均增长率为3 .48%,五年共审结117819件,占同期全市民商事结案总数的16 .39%.
在案件类型方面,广州全市法院的房地产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50804件,物业服务纠纷18352件,物权保护纠纷14334件,租赁合同纠纷11195件。
焦点解答
夫妻假离婚规避限购 不乏弄假成真“骗离婚”案例
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买房,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是否多见?法院通常会怎样判定?
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副庭长王会峰分析,假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假离婚是一种双方通谋故意,欺骗离婚登记机关,完成法律意义上离婚的行为。因离婚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一旦登记机关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会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通谋虚假离婚应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事后以此为由主张离婚无效。对虚假离婚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
实践中法院之所以确认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的离婚协议有效,一方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彰显,另一方面是对其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惩罚,借以警示教育公众,不能将离婚工具化,为达到特定目的以身犯险。
借名买房要求过户难被支持
近年来“借名购房”的案件是否常见?王会峰副庭长介绍,据统计,当事人明确在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中主张案件涉及借名购房合同的案件情况如下:2010年1件,2011年1件,2012年1件,2013年5件,2014年5件,2015年9件,2016年13件,2017年17件,2018年6件,近八年多来总计58件。
近年来,因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出现了大量的借名登记和借名买房的纠纷。在一宗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又不足以证明双方(出资人、登记人)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之间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借名人违反相关限购政策的规定,借名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因双方之间的借名购买行为属于规避政策行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