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标题: 河北保定警方打掉一跨国婚姻诈骗犯罪团伙)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11日透露,该局成功打掉一个涉嫌非法拘禁、婚姻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7名涉案嫌疑人,其中5名为越南籍公民。中金网5月11日
河北保定警方打掉一跨国婚姻诈骗犯罪团伙
据警方介绍,2014年,一名阮姓越南女子嫁到湖南益阳市为妻,后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一越南籍男子结识。2017年4月29日,该男子以带该女子到河北游玩为由,将其骗至保定市清苑区某小区4楼一住房内,告知要将其卖给别人做“媳妇”,实施“放鹰”,并抢走了她的护照、手机等随身物品。
2017年4月30日,该女子被带到一偏远村庄“相亲”,但在其坚决反对下未果。随后,其被断绝了饮水和食物供应,并遭到多次殴打。5月1日5时许,该女子乘看守人员熟睡之机,从窗口跳楼逃生时摔伤,被过路群众发现并报警。
警方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治疗。同时,抽调刑警大队、属地派出所和出入境部门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侦办。经调查,一个由两名本地人与多名越南人合伙实施非法拘禁、婚姻诈骗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并确定了7人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1日,警方将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目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婚姻诈骗罪构成
刑法条文方面
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司法实践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