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些新规3月起实施:长途汽车票实名制 庭审全程录像)
中新网3月1日电 长途客运实名制购票取票、进口化妆品可信息全程追溯、邮政投递时限大幅缩短、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3月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正式施行,从多个方面影响你我的生活。
资料图:图为成都城东客运中心 张浪 摄
长途客运实行“实名制”购票取票
交通运输部修改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新规指出,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全面实施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长途汽车票将会印上出行乘客身份信息。旅客如果遗失客票,经核实身份信息后,可免费申领、补办客票。
根据新规,通过在线旅游社进行网上购票的乘客,也必须提供准确有效证件信息,前往车站取票时也必须携带该有效证件;代替别人购票时,代购人需同时出示代购人及乘车人有效证件;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凭免票儿童有效身份证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
资料图:市民上网购物 中新社发 张斌 摄
网购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将自本月15日起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了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将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办法也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规定,作了明确处罚细则。
资料图:一位民众在选购进口化妆品 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 摄
进口化妆品可实现信息全程追溯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详细规定。对进口化妆品信息实施全程追溯,可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保障消费安全。
资料图:山西太原邮区中心局在接发邮件包裹。张云 摄
邮政服务新标准:投递时限大幅缩短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于3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对邮件全程时限的要求明显提升,信件最长7、8天,普通包裹8、9天就能收到。
新标准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在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应公示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细化了用户投诉规定,用户投诉答复结果时限由现行标准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日。
资料图:安徽一家法院户外大屏直播贪官受审 观宇 摄 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真实完整。《规定》强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资料图:河北省图书馆内的“纪念中国电影110周年经典影片海报展”现场。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 摄
电影从业人员应德艺双馨 恪守职业道德
《电影产业促进法》3月1日起实施。该法首次对电影人提出明确要求: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该法明确,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还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并设置出现争议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政府应根据群体特点提供相应公共文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
该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根据该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