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的收集及运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15-05-29 16:03 | 来源:未知 | 作者:Agnes

  1、书证。书证是指以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离婚诉讼中,结婚证、公证书、书面约定、保证书、发票、借条、情书等书证被大量运用。收集、运用书证应当注意:

  书证行使是否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些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是假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书证内容是否有瑕疵。比如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当事人往往约定的过于简单笼统,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特别是一方欲隐匿财产,故意有所遗漏,则难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

  提交的书证应当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2、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即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实的物品及痕迹。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物证常见的有:毛发、照片、礼物等。当事人应当有意识地保存好相关物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当事人若是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收集、运用视听资料作为合法性证据应当注意:

  根据最好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关键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的住宅,是侵权行为,以此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则具有合法性。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安放录音、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住宅等私人空间,则取得证据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是具有合法性的。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因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因而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4、证人证言。因夫妻生活的私密性,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收集和运用这类证据应当注意的是:

  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充印证。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自己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离婚婚姻案件中的鉴定结论主要有:诊断证明、伤残证明、精神状态证明、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亲子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短信。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

  短信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要证明所用收集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短信时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式不存在瑕疵。

  8、 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电子邮件的特征为,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163邮箱、QQ邮箱、手机邮箱等),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所以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邮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杜律师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最好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打开电脑,这样就可以保证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法院,这样证据就有了完整性,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9 、QQ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是目前人们进行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的方式。在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聊天记录往往能反映出一方的心思。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您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您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