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可以作为离婚用
2015-06-15 08:54 | 来源: | 作者: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为此类证据通常隐蔽性较好,实际诉讼中无过错经常因为采集证据不力,导致法庭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

  现就婚姻外遇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略说一二:

  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收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

  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

  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